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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环球新视野】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(宅基地使用权)

2023-05-29 23:30:58    来源:互联网

1、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一种集体土地的使用权,是依法审批的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组织成员的、用于建造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、集体土地的使用权。

2、涉及宅基地的基本法律条款有: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八条第二款: 宅基地和自留地、自留山,属于农民集体所有。


【资料图】

3、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。

4、农村村民建住宅,应当符合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。

5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,经乡(镇)人民政府审核,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;其中,涉及占用农用地的,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

6、农村村民出卖、出租住房后,再申请宅基地的,不予批准。

7、《物权法》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,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。

8、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、行使和转让,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。

9、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,宅基地使用权消灭。

10、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,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。

11、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,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。

12、由此可知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:使用主体的限定性,必须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、使用客体的限定性,仅限于集体土地中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土地3、土地使用权用途的限定性,仅限于建设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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